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91567号“SEE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48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1567号“SEE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9055号“视易购 www.seegoo.ne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67211号“GoS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OPPO百度百科资料;京东、天猫等网页截图。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视播放;网络广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网络电话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数据传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网络广播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