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98356号“钱当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51号

       

      申请人:谯从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8356号“钱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74215号“钱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积极、正面的含义指向,依照相关公众对中华传统文化中汉字的敏感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具有显著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引证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钱当家”,该文字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