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79747号“科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652号

       

      申请人:深圳市启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9747号“科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1282号“KEPAI 科牌”商标、第12045508号“科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课程销售协议图片、宣传册图片、活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在“教育;培训;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