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41540号“万柏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49号
申请人:河北万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1540号“万柏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58896号“一阑絲寶及图”商标、第3681996号“圣洁之缘SJZ及图”商标、第7758056号“张氏香君XIANGJUN及图”商标、第5443861号“雪子美肤XZM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