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53645号“起航快樂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69号
申请人:合肥正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3645号“起航快樂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石印品、石印石”商品上的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20685号“快乐印及图”商标、第13286564号“起航”商标、第35500408号“新起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898197号“起航快乐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92191号“起航及图”商标、第14409166号“快乐印吧 Prin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经公证的宣传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石印品、石印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封印(印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印章(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六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