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448181号“芽庄妈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72号
申请人:张桂娟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8181号“芽庄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越南的芽庄只是一个非常小的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非常小,既不是国外的大中城市,也不是知名城市。申请商标与越南的海边城市“芽庄”含义完全不同。“芽庄”只是一个译称,不是唯一对应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芽庄”是越南中南部沿海城市,庆和省省会,芽庄湾是世界最美丽的海湾之一,是海滨旅游的理想胜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组合并未产生强于“芽庄”作为地名的其他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