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48677号“ZAISU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54号
申请人:河北中废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8677号“ZAIS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87224号图形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048688号图形商标、第6337177号“YUNG SHIN及图”商标、第15042160号图形商标、第5097610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认读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