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340号“Sinfonia Toscana
By d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69号
申请人:DEA S.R.L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类国际注册第1419340号“Sinfonia Toscana By d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均产自“TOSCANA”地区,“TOSCANA”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及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Toscana”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申请人声明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Sinfonia Toscana”处于中心及显著位置,为主要识别部分,其中“Toscana”,系意大利一个大区的名称,该地区以其美丽的风景和丰富的艺术遗产而著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组合并产生有别于“Toscana”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织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Toscana”地区,若上述商品非来源于“Toscana”地区,则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地或品质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称其产品均来自TOSCANA地区,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产地误认,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并无确证其商品产地或特定品质的功能,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予以核准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