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160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76号 - 申请人:四川蜀味盐帮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6160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76号

       

      申请人:四川蜀味盐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60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29977号图形商标、第18664561号图形商标、第1429881号“双眼井 井SHUANGYANJING”商标、第18664661号图形商标、第6829011号“西井村 WEST WELL CUIS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文字“井”和图形,引证商标一、二、四易被识别文字“井”和图形,引证商标五图形部分易被识别为文字“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