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雪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71853号“依雪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81号

       

      申请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1853号“依雪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94988号“雪依欣”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丰璟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