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46379号“U美 YOUM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67号
申请人:河南德善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6379号“U美 YOU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1536号“美+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84002号“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92416号“美美 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34450号“旦美DAN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15421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96521号“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302473号“美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414052号“美 EIS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634432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59471号“YOU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054299号“幽美YOU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875328号“YOU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907508号“优美佳 YOU &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至2019年11月20日,现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九于2019年4月30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91121号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美”,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十二、引证商标十三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