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112318号“无尽宝 WUJINB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52号
申请人:大连无尽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2318号“无尽宝 WUJIN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2352号“無盡藏”商标、第16836480号“无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申请人所获资质证书、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无尽宝”与引证商标一“無盡藏”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