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76735号“味溢时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64号
申请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676735号“味溢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类、第32类、第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25111213号“味时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用书、宣传图片、出库单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三个类别上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