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50296号“小车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58号
申请人:新畅食品(宁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0296号“小车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45953号“小车磨及图”商标、第13199927号“小车磨”商标、第26189762号“小车磨”商标、第28471626号“小车磨及图”商标、第35697396号“小车磨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中,引证商标二、三、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五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肉、咸菜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血肠、咸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