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56034号“松果汽车 SONG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96号
申请人:松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6034号“松果汽车 SONG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07048号、第33158243号、第33640886号、第341271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轮胎用充气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缆车、雪橇(运载工具)、补内胎用全套工具、民用无人机商品上的注册于2019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缆车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松果”、“SONGU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松果SONG GUO”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