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915927号“W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92号
申请人: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5927号“W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个实现教育与公益的跨界融合的基金会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0571号、第21512247号、第27150694号、第1929653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租金托收、(有关不动产的)金融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均易被识别为英文“WE”,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外观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不动产管理、募集慈善基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