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jor momen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990903号“mejor momen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弗朗索瓦•贝尔纳德•吕西安•德尚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瀚柏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90903号“mejor momen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18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05月02日至2018年05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第18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据均为复印件,并未提供原件或相应的公证书加以核对,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真实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广州佰烨皮具有限公司、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系三方蓄意串通,虚构交易事实,是对复审商标的象征性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含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公开的商业领域,也不能在市场中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指向复审商标指定在群组1802“背包”等箱包上的使用情况,但没有提供复审商标在1801、1804、1805、1806“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手杖;马具配件”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复审商标的详细信息;2、被申请人、广州佰烨皮具有限公司、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3、被申请人法人名下部分公司的登记信息;4、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的官网上的品牌信息及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皮垫;皮制系带;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上。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授权书;2、订货合同及发票;3、产品照片。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广州佰烨皮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指定期间内广州佰烨皮具有限公司是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证据2显示,广州佰烨皮具有限公司在授权许可使用期限内向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了“包包”商品,合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及产品规格型号,有发票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票上记载的商品的规格型号与合同上记载的商品规格型号信息一致,因“包包”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广州佰烨皮具有限公司、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属于不同的经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从事商业往来。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垫;皮制系带;伞;手杖;马具配件”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垫;皮制系带;伞;手杖;马具配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