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瞳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089136号“瞳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89号

       

      申请人:湖北马应龙八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摇钱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9136号“瞳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敷料、医用眼罩、消毒纸巾、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1765号“童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撤销申请文件及申请商标创意释义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敷料、医用眼罩、消毒纸巾、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做出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967961号“童话”商标、第4967962号“童话”商标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眼药水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9249号“童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