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7009716号“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95号
申请人:四川泰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09716号“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29389号“T&A”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668867号“TA HYDRONICS”商标、第7742864号“胜利-爱德乐TA”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364446号“TA”商标、第27059623号“TA及图”商标、第27044336号“T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466961号“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程序被裁定准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复审申请,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引证商标五、七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六在“计数器;电解装置;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非医用X光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且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类似,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T&A”,其与引证商标一基本相同,与引证商标二“T&A”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的“TA”字母组成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火警报警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灭火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调以及建筑物安全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