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果园Bai Guo Yu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466895号“百果园Bai Guo Yu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平市聚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6895号“百果园Bai Guo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68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4月17日至2018年04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因撤销阶段的证据未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关联性、有效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另外,重庆钟法无烟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本案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我局依该证据作出了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5455号决定,该决定涉及的期间系2014年07月26日至2017年07月25日。鉴于本案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未提使用证据,但涉及的期间系2015年04月17日至2018年04月16日,与上述案件的期间存在较大部分的重合,故我局依据上述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作出了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682号决定,上述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使用证据复印件如下:
      1-3.被申请人介绍、东计统投[1996]120号批复、《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
      4-5.被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证书;
      6-8.被申请人与复审商标关系说明、复审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复审商标创意及内涵说明;
      9-11.东计统投[2000]14号批复、东方祥麟百果园有限公司介绍及营业执照、申请人与该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12.被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
      13.展会宣传图片、产品包装箱图片、包装商标图片、宣传册等;
      14.2014年被申请人签订的《无线网址注册合同》及发票;
      15.2015年复审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仪式图片、媒体报道;
      16.被申请人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认证书;
      17.2015年《检验报告》;
      18-19.海南乾坤百果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简介、被授权使用复审商标的说明、营业执照,2013-2016年被申请人与该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发票;
      20.2016年被申请人与海南鲜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21.2014-2016年被申请人与海口裕昌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
      22.2013-2017年销售清单及发票。
      我局将上述证据邮交给申请人质证,对此申请人认为:在案证据为对2017年7月26日的撤销三年不使用进行答辩,与本案涉及争议的2019年3月11日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完全不符合,即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9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未加工可可豆;自然花;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鲜食用菌;植物种籽;活鱼”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0月27日止。2018年04月1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因2017年7月26日提起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涉及的期间系2014年07月26日至2017年07月25日,本案撤销复审申请虽然系2019年3月11日提起,但本案涉及的期间系2015年04月17日至2018年04月16日,与上述案件的期间存在较大部分的重合,故调取上述案件使用证据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不妥。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被申请人介绍系自制证据,东计统投[1996]120号批复未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5被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证书,未发生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8被申请人与复审商标关系说明、复审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复审商标创意及内涵说明,只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设计、注册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9-11东计统投[2000]14号批复、东方祥麟百果园有限公司介绍及营业执照、申请人与该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2被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3展会宣传图片、产品包装箱图片、包装商标图片、宣传册等,或未标明形成时间,或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4系2014年被申请人签订的《无线网址注册合同》及发票,未在指定期间内,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16-17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认证书、《检验报告》,部分未在指定期间内,且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18-19海南乾坤百果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简介、被授权使用复审商标的说明、营业执照只能说明授权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2013-2016年被申请人与该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发票,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标明确切时间,或主体非合同当事人,或非合同中涉及的产品,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20-21《特许经营合同》、《产品购销协议》,无发票等证据证明对应的合同、协议已切实履行。上述证据我局均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系2015年复审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仪式图片、媒体报道,该证据表明,2015年12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鲜水果商品上被认为定海南省著名商标,即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鲜水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22系2013-2017年销售清单及发票,其中2017年开具的多张发票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百果园”牌荔枝、龙眼、凤梨商品进行销售。本案中,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百果园”商标、“百果园Bai Guo Yuan及图”商标系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鲜水果”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鲜水果、荔枝、龙眼、凤梨”商品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在上述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未加工可可豆;自然花;活动物;新鲜蔬菜;甘蔗;鲜食用菌;植物种籽;活鱼”或与之类似的商品,故不能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