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076305号“PIPPER STANDA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13号
申请人:赤道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6305号“PIPPER STAND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3989号“STANDARD”商标、第3818613号“POPP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及品牌介绍、商标注册信息及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IPPER STANDARD”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地板防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稀土抛光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