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碗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473157号“洗碗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34号

       

      申请人:佛山市典程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3157号“洗碗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448248号“洗碗工XIWAN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2.我局驳回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洗碗公”指定使用在电炊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具有洗碗功能或与之相关,进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