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33539号“PACKSI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77号
申请人:派克塞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539号“PACKSI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英文商号的主体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二、申请人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商标产品介绍、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ACKSIZE”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卡纸板等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