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79699号“有爱有家幸福万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28号
申请人:河南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森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9699号第29类“有爱有家幸福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及其分公司荣誉、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有爱有家幸福万家”,其表现为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