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果乐选 LEGO JOYFUL SEL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947393号“乐果乐选 LEGO JOYFUL

    SEL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96号

       

      申请人:李秋楠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7393号“乐果乐选 LEGO JOYFUL SE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5696号“乐批乐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15425号“乐味乐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20888号“乐果乐  LEG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首尾文字相同,呼叫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之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