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0329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23号 - 申请人:刘欣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329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23号

       

      申请人:刘欣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2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408426号“知肤ZHIFU及图”商标、第33921304号“huaxia及图”商标、第16384870号“伊人標榜YIRENBIAOBANG及图”商标、第21257305号图形商标、第17126513号图形商标、第16631520号“公主驾到GongZhuJiaDao及图”商标、第16441722号“陌妍珍妮MOYANZHENNI及图”商标、第16347475号“一朵一世界及图”商标、第8731401号“阿依河AYI River及图”商标、第16113607号“天姿帼姬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注册人地缘差异巨大,不会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以及引证商标六和引证商标九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康复中心;美容服务;整形外科;饮食营养指导;文身;园艺;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牙科”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私人疗养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九核定使用服务均不类似,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