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无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923819号“味无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97号

       

      申请人:河南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3819号“味无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3862号“回味无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58742号“味妩穷 WEI WU QI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二宽展期内未续展,已失效,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专用权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味无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面包屑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腌泡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