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1945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22号 - 申请人:嘉兴李朝化纤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19453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22号

       

      申请人:嘉兴李朝化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启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9453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19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布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虽然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商标使用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