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缤纷田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963385号“缤纷田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69号

       

      申请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3385号“缤纷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9927号“缤纷果园 Fresh 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查结束后再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证明,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相关报道。
      经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原名义为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但未提出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苹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苹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