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81508号“科凡KEF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67号
申请人:佛山市科凡智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1508号“科凡KEF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3858号“科凡KEFAN及图”商标、第8712772号“科凡KEFAN”商标、第8609625号“凡科fan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42577号“科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认定为继续有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两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两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科凡”及对应的拼音“KEFA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科凡KEFA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与引证商标四“科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热水壶、沐浴用热水器、水龙头、消毒碗柜、冷冻设备和机器、太阳能热水器、坐便器、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便桶、水龙头、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饮水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厨房炉灶(烘箱)、多功能电锅、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吹风、便携式取暖器、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