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27871号“極GEE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57号
申请人:上海祥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7871号“極GE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4414号“极极”商标、第21866020号“极”商标、第25144541号“极牌”商标、第29729227号“极及图”商标、第28526234号“極GOKU-SALA及图”商标、第30696686号“極Extreme Fitness club及图”商标、第32099845号“極PEACE FIT GOKU-FUWATTO及图”商标、第3991065号“极客GEEK”商标、第32903865号“GE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为在先申请商标。
4、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九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極GEEK+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极极”、“极”、“极牌”及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部分“極”及引证商标九“GEEK及图”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