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988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15号 - 申请人:上海极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98854号“Orange Den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15号

       

      申请人:上海极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8854号“Orange Den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0992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67052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4927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69719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417736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417737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364392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657070号“红桔子 o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598815号“澳蓝治 ORANGE 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字母组成、整体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七、八、九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商标信息截图、系列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和推广详情、相关合同及票据、申请商标品牌宣传短片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动物训练”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八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相区分。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