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翡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257986号“兄弟翡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49号

       

      申请人:佛山市玉中玉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小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2日对第31257986号“兄弟翡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兄弟翡翠”为系列品牌的翡翠有限公司,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22424922号“兄弟翡翠”商标、第27085726号“兄弟翡翠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照片、入驻网站、照片截图、网店、网络直播、微博、APP截图;
      2、实体看货点铭牌、包装、参加公盘、北京珠宝展照片截图;
      3、央视专题节目及文字报道截图;
      4、相关商标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兄弟翡翠”为答辩人所独创,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未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实施的《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主张的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其作品作为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首次公开发表时间。故由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