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薪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94074号“发薪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301号

       

      申请人: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4074号“发薪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仅具有暗示作用,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申请人的“支付宝”、“余额宝”等暗示性商标已获准注册并使用,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培训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