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锝利xinde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81772号“新锝利xinde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53号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天晨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1772号“新锝利xinde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513783号“鍀利”商标、第4894693号“新得利”商标、第13892623号“新锝立”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