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90071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52号
申请人:佛山市医云影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御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071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06201号“真阳及图”商标、第7196120号图形商标、第17043580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宣传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三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