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茶具有欺骗性?到底谁说了算?

时间:2017-07-19

    炎炎夏日的到来使得人们对于冰凉饮品的需求急剧增长,尤其是茶类饮品更是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其实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也无法抵制茶饮的诱惑。近年来知名茶饮品牌贡茶的商标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这个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相信大部分消费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却不这么认为,并且以商标具有欺骗性为由驳回了贡茶的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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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贡茶将商评委告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第14399983号“漾漾好贡茶GONGCHA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使用在“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注册的标志。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已作出判决。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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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终审判决中的部分内容: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描述产生错误认识。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界定。

      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由“漾漾好贡茶GONGCHA”及图组成,其中含有“贡茶”,指定使用在“纸或纸板制告示牌、卡片、票、传单、印刷品、证书、印刷出版物、海报、纸箱、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第4924号判决对情况与本案类似的涉案商标亦作出上述认定。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条例本案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67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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