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38747号“丰顺一休 FENG SHUN YI
X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20号
申请人:北京丰顺路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8747号“丰顺一休 FENG SHUN YI X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且“丰顺”二字具有第二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企业荣誉资质、申请人宣传资料、申请人品牌门店装修设计合同、申请人与合作伙伴、客户之间交易凭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和尚等宗教人士相近,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所包含文字“丰顺”是广东省丰顺县的县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