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642000号“梦之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30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42000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4615号“梦之蓝”商标、第8952575号“梦之蓝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两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以及第15061254号“梦之蓝 BLUE 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申请人已对上述三件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第15726200号“梦之蓝服饰 DREAM BLUE D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上存在一定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流程信息;针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书及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一、二、三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见《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第1677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浴帽;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帽;皮带(服饰用);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帽;皮带(服饰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