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0458765号“黄家码头 HUANG JIA MA
TO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1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秋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宗勇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复审商标原注册人:重庆年年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58765号“黄家码头 HUANG JIA MA T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89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重庆年年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现商标注册人为杨宗勇512923197112192391)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张秋德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张秋德的撤销申请,第10458765号第35类“黄家码头”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从未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使用过复审商标,已经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因此,被复审商标理应予以撤销。二、在复审商标撤销申请阶段,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没有机会对其进行质证。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使用复审商标,浪费了商标资源。故,申请人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疑点。(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时使用的是标准字体,并且在第35类是唯一商标,因此轻微变形不会产生混淆,综上请求核准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授权重庆黄家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权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重庆黄家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手提袋、菜单、订餐卡、筷子签、印刷合同及收据;
3.重庆黄家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及推广合同、相关发票、网站域名及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原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2.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合同;
3.重庆黄家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照片、招聘海报;
4.黄家码头火锅加盟手册及意向协议;
5.黄家码头部分门店营业执照及门店、菜单、员工服装、胸牌等照片;
6.重庆黄家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飞跃广告制作部签订的《广告合同》及效果图;
7.重庆黄家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汇博人才网服务协议》、《58同城网络服务单》、《补充协议-美团银行账号变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重庆年年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8月8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19年4月27日转让至杨宗勇512923197112192391,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黄家码头”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广告合同》、《汇博人才网服务协议》、《58同城网络服务单》、《补充协议-美团银行账号变更》等均为其委托他人进行广告宣传、人员招聘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等全部服务上进行过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