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047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05号 - 申请人:盐城客来登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047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05号

       

      申请人:盐城客来登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4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创造,并对标识进行了版权登记,投入大量实际使用,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54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286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