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81224号“珺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09号
申请人:盐城市广聚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81224号“珺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737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肉馅饼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馅饼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