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55244号“TECH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04号
申请人:深圳泰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5244号“TECH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54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018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894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88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76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020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5195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均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均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