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27565号“虾青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57号
申请人:云南海儿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7565号“虾青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宣传和使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如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书中所述,“虾青素”主要功能之一为抗氧化,在提高免疫力、预防肿瘤、慢性疾病、延缓衰老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申请商标“虾青素”使用在指定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