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812212号“驴友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49号

       

      申请人:浙江湖州驴友之家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2212号“驴友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送乘客、运送旅客、鲜花递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1298号“驴友”商标、第4370025号“驴友L•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和呼叫上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对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12349号“驴友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同一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名义已变更。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五、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引证商标一、二信息;2、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变更登记情况;3、作品登记证书;4、申请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旅客运输服务上的注册,其在船只出租、出租车运输、停车场出租三项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4122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三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送乘客、运送旅客、鲜花递送四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四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旅行座位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行陪伴、安排旅行、安排游艇旅行、旅行预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一、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表现形式的汉字组合“驴友之家”,使用在指定的旅行座位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行陪伴、安排旅行、安排游艇旅行、旅行预订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陪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三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