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1600029号“光芒GOM”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7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光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泽鑫
申请人因第11600029号“光芒G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74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在无效宣告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2020年2月27日)《商标公告》上,复审商标已无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赵婷婷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