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96273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35号 - 申请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9627339号“护考急救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35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5日对第19627339号“护考急救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对象、内容等特点,不具备显著性。争议商标本身为通用名称,不能代表被申请人本身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特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搜索页;
      2、相关书籍封面截图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护考急救包”,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书籍出版、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是对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争议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