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55575号“湘西香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20号
申请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色产业服务站
委托代理人:吉首市武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5575号“湘西香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文字构成完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二、申请商标文字中“湘西”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可以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请求支持“湘西香伴”商标为我州区域公共品牌的函》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整体已具有区别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