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14532号“富泉建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88号
申请人:广州富泉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4532号“富泉建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9979号“富泉 FUQUAN”商标、第5510550号“富泉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发音上区别很大,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富泉建业”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富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制冰机和设备;蒸发器;水冲洗设备;水净化装置;消毒设备;冷却装置和机器;水冷却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箱;制冰机和设备;蒸气浴装置;电暖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锅炉(非机器部件);灶用成形装置;炉灶用成形配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