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82543号“乐玩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86号
申请人:成都车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2543号“乐玩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7846号“乐玩公社 及图”商标、第15879507号“乐玩路线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乐玩联盟”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乐玩公社”、引证文字二部分“乐玩路线”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2月27日